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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石桥法院适用《民法典》调解第一案!
  发布时间:2021-01-07 08:57:26 打印 字号: | |

1月6日上午9时,大石桥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李某珊与被告张某红继承纠纷一案,在诉服中心主任田运启主持下,化解了原、被告母女之间的亲情裂痕,案件得以调解结案。该案系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实施以来,我院适用《民法典》审结的首起案件。

被继承人李某东因病猝逝,生前立有打印遗嘱(2名见证人签字)将个人银行账户中养老金余额等存款确定由被告张某红(配偶)继承。原告李某珊(女儿)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,依法应与被告张某红共同享有继承权,故诉至法院。

家事审判不仅仅是一纸判决,还应该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引领示范作用。田运启法官始终以“修复关系 化解矛盾”为审判目标,注重亲情弥补和修复,详细对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释法说理,最终原告李某珊同意放弃各项主张,案件得到圆满解决。

相关法条 

《民法典》第1136条

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最高院《关于适用<民法典>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15

民法典施行前,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,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,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,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。


 
来源:大石桥法院立案庭
责任编辑:大石桥法院办公室